发文单位:百色市市投资促进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5月17日 |
标 题:关于印发《百色市投资促进局党政机关公文 处理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百投促发〔2022〕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20日 |
关于印发《百色市投资促进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文稿格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局领导同意,现将《百色市投资促进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投资促进局
2022年5月17日
百色市投资促进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适用全局范围。
第二条 局公文是我局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办公室主管我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科(室)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二)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适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要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九)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一般按照“倒三角形”或者“菱形”排版。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正文部分的结构层次序数分别为“一、”“(一)”“1.”“(1)”;格式分别用“黑体”“楷体_GB2312”“仿宋_GB2312”标注。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我局规范化全称为“百色市投资促进局”,规范化简称为“市投资促进局”。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页码应当连续编排,奇数页在右边,偶数页在左边,四号宋体,例“— 1 —”。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确需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已公布的文件,若无结合实际提出明确贯彻要求的,一律不再原文转发,可在局网站上公布;文件没有实际内容和效果的,不予发文;能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布置业务工作的,一律不发文;避免布置同一项工作多次发文。
第十四条 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一般用于请求指示,结尾通常使用“妥否,请批示”,在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请批示”后使用句号。
第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 需要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由承办科(室)按规定程序形成正式公文后,交办公室核稿并按有关办文程序报批。呈报市委、市政府的综合报告一般在4000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在2500字以内。上报市委、市政府的代拟稿或送审稿,承办科(室)应事先征求市委办及市政府办业务科室意见。
第十八条 市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会议的,纪要由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签、印发。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报签,报签过程要严格落实有关办理时限要求,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签工作。
第十九条 市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由本局牵头科(室)负责起草、报签,由主持会议的分管领导签发。应在会后 3 个工作日内开始报签,报签过程要严格落实有关办理时限要求,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签工作。报签完成后,应将市领导签批页、经市领导审签同意的纪要定稿等(复杂议题还需附上征求意见情况)转市委办政策法规科、市政府办文电科按程序制发。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各类发文数量,能够口头沟通解决的,尽量不发文;能够通过OA进行资料交换的,尽量不发文;能够以便签发文的,尽量不制发正式文件。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一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局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段落顺序、文字、序号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准确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需要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局办公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科(室)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科(室)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五条 公文应当经局领导或经局领导授权者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督查督办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我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审核公文的紧急程度是否准确,紧急程度不准确的,应当修正。
(三)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四)存档。对办理的公文进行下载、存档。
(五)拟办。办公室负责收文的拟办工作,内容包括摘要、 拟办意见、呈批意见三个部分。
1.摘要。摘要应当详细摘录涉及我局的办理事项及办理时限,注明限时件或督办件。
2.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应当准确,涉及单个科(室),根据职能可以直接确定承办科(室)的或局领导已明确由某个具体科(室)统筹负责有关工作的文件,由相应科(室)承办;涉及多个科(室),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按科(室)职能由承担任务较多的科(室)牵头统筹;具有普遍性、涉及全局的工作由办公室统筹。
3.呈批意见。一般性的转发通知、征求意见函、报送材料信息通知、日常业务表格、新闻信息、业务证明、信息公开等体现过程性工作的来文,根据科(室)职能可以直接确定承办科(室)的,由办公室核报分管业务局领导;因工作任务交叉,主办科(室)难以确定的,涉及局重要工作的文件,由办公室核报局主要领导及局分管业务领导阅示。
(六)呈批。办公室应及时将文件呈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局领导批阅(至少一天内批阅一次),并及时提醒,避免积压,以防延误。急件、特急件呈批的同时转相关科室先行办理。
(七)承办。办公室按局领导的批示,将要办理的文件及时分送到各科(室)负责人签收承办。各科(室)负责人为收文第一责任人,要做好收文工作,应及时签收、办理(至少一天内签收一次),不得推诿、延误,并明确 AB 岗,将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
(一)拟稿。由各科(室)承办人员起草文稿,必须做到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炼、条理清楚、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业务性文件由各科(室)具体承办人负责起草,全局性综合类文件由办公室或综合法规科负责起草。
(二)审核。公文审核流程为:承办人员拟稿→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负责人拟稿的由同科室其他人员核稿)→办公室初核→局领导审批签发→办公室二核→行文。
(三)呈签。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呈送局领导签发。各科(室)应当按照文件轻重缓急,拟定平件、加急件、特急件等分类呈批。
涉及特急及重要事项,业务科(室)应当及时跟进签发情况,必要时主动请示局领导。
(四)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由局主要领导签发;一般性的转发通知、征求意见函、报送材料信息通知、日常业务表格、新闻信息、业务证明、信息公开等体现过程性工作的文件由局分管业务领导签发。报市政府审定或需呈市分管领导审定后径报市有关单位的,由办公室审核报局主要领导签发。
(五)编印。办公室就所发文件编号、排版、印制,承办科(室)协助办公室做好用印、复印、装订及加封工作。
(六)盖章。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认真校对领导签发文稿后,按照签发意见和印章使用程序盖章。
(七)分发。办公室统一将文件分发到具体承办人员、发行单位等。必须统一由办公室发出,业务科(室)不得自行发文。各科(室)不按规定发文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科(室)及其发文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督查督办。办公室负责文件跟踪检查、催办督办工作,保证公文流转顺畅。办公室收文人员应第一时间将文件资料转承办科(室)负责人,承办科(室)需安排专人负责跟进和办理,确保在时限内完成。文件办理过程中遇到困难时,要及时协调,文件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需主动跟进文件呈批和报送进度。
第三十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实行无纸化、网络化办公,所有公文(除涉密文件等特殊情况)流转通过百色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云平台(OA)完成。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百色市投资促进局文件代字
2.发文流程
3.收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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