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百色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事项的函》(桂投促函〔2019〕341号)文件精神,明确、规范我市相关奖励政策兑现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对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企业当年财政贡献量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按此比例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
具体兑现程序:外资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鼓励类产业认定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企业纳税证明文件向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提出奖励申请。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核企业奖励申请。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外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现奖励。项目所在地为市本级的,由市本级和右江区人民政府、田阳区人民政府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三条 外资企业平等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号)。对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用地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给予保障。
具体兑现程序:2019 年1月1日(含)以后新引进合同外资1500 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尚未落实的,外资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鼓励类产业认定文件(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企业用地申请报告等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用地报批材料,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将符合用地政策的外资企业项目清单(含用地需求)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由自然资源厅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范围后,项目可按照自治区用地指标核销制的有关规定,直接组织材料报批用地,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由自治区核销用地指标。
第四条 对2019年1月1日(含)起,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具体兑现程序:外资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备案或批准文件、出资证明书等向企业注册地投资促进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投资促进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审核企业奖励申请。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外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投资促进部门报请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企业注册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现奖励。企业注册地在市本级的,由市本级和右江区人民政府、田阳区人民政府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五条 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外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按照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总额(含增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奖励金额=到位外资总额(含增资)×2%×到位时汇率)
具体兑现程序:外资企业可凭企业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备案或批准文件、项目立项文件、出资证明书等向项目所住地投资促进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商务、财政、市场监督等部门联合审核企业奖励申请。对符合奖励规定的外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投资促进部门报请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并在项目所在地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现奖励。项目所在地为市本级的,由市本级和右江区人民政府、田阳区人民政府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六条 上述有关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外资企业申报奖励应不晚于每年10月底。企业注册地政府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兑现。
第七条 外资企业申报上述奖励,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有关表格,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外资企业备案或批准文件、项目立项文件、出资证明书、企业纳税证明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企业用地申请报告等材料并保证材料真实性。
第八条 外资企业可以委托企业注册地投资促进部门免费代办上述政策兑现事项,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国家、自治区重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外资企业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多项奖励条件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自治区、市、县(市、区)其他奖励及优惠政策重叠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不得申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投资促进局、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 外资企业财政贡献量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2. 新设立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3. 外资企业实际到位外资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4.《百色市兑现落实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兑现流程图
附件1
外资企业财政贡献量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企业名称 |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全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项目立项文号 | ||||
财政贡献量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额) | 申请奖励 金额(大写) | |||
兹证明申报奖励项目及材料真实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财政部门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人民政府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市人民政府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注:各县(市、区)的外资企业申请奖励无需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附件2
新设立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企业名称 |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全称 | ||
企业注册地 | 登记注册或备案时间 | ||
实际到位资金 | 申请奖励 金额(大写) | ||
兹证明申报奖励项目及材料真实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商务部门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人民政府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市人民政府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注:各县(市、区)的外资企业申请奖励无需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附件3
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一次性奖励申请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企业名称 |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全称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项目立项文号 | 项目备案或批准文号 | |||
实际到位资金 | 申请奖励 金额(大写) | |||
兹证明申报奖励项目及材料真实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企业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商务部门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 人民政府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市人民政府意见 |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注:各县(市、区)的外资企业申请奖励无需市人民政府和市级财政部门意见。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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